目前由員工辭職引起的勞動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大專院校畢業(yè)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辭職引發(fā)的勞動糾紛占絕大部分,單位要求辭職人員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損失,巨額的賠償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辭職員工的質疑,學子們發(fā)出“踏入社會就挨上一刀”凄婉呼喚,員工辭職賠償畸重的問題受到勞動仲裁、司法和律師界的廣泛關注,也存在不同的認識。
《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并沒有設立實質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法》的立法意圖是相當明確,具有積極社會意義,目的是為了保護在勞動法律關系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自由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根據自己的能力、特長、志趣和愛好,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yè),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自己的潛能,實現自身的價值,更好地為社會創(chuàng)造財富,符合現代社會發(fā)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力資源配置的需要;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自從《勞動法》實施以來,用人單位對于第31條的疑義頗多,認為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任何限制,勞動合同沒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就得不到保證,影響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產的正常安排;用人單位的這種看法沒有看到勞動者的“可替代性”,在社會生產勞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勞動技能或者身體條件符合工作崗位的要求,勞動者能夠完成所擔負的工作,用人單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勞動者,這就是勞動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滿足工作崗位要求的勞動者均可以完成所擔負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離開某個特定的勞動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國民間有句俗話“死了張屠戶非吃帶毛的豬?”非常通俗和準確地表達了這層意思。
《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提前30天”與“書面通知”的義務,保證用人單位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在勞動者辭職前招聘、雇傭新的員工來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會影響用人單位工作、生產的安排。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只是用人單位由于勞動者辭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家通過法規(guī)嚴格限制經濟損失的范圍,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當用人單位存在以上經濟損失時才發(fā)生賠償,在用人單位沒有以上經濟損失時勞動者也不需要賠償。
目前我國許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違約金,并且與勞動者的月工資相比較“違約金”畸高,一般都超過勞動者的年工資2-3倍;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也不存在支付違約金問題;即便是將所謂“違約金”理解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合理限制。
用人單位在經營發(fā)生重大變化和經濟性裁員時可以依據《勞動法》的授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勞動者所作的不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而是經濟性補償,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補償的金額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相比較而言,勞動者辭職賠償責任畸重,限制了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根本失衡。
在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雖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講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勞動者事實上處于弱者地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地位是對等而非平等的,勞動合同中并不完全適用普通民商合同的意識自治原則,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辭職責任畸重條款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中得到糾正,目前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判例采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約定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勞動者年工資來限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如果片面適用合同法領域的意識自治原則,對于勞動者損害很大,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立法本意。(精品購物指南)
員工辭職應當履行哪些手續(xù)?
楊律師:
我去年和公司簽定了3年的勞動合同,上月我找到一個更好職業(yè)的發(fā)展機會,想從公司辭職,不知道《勞動法》對于辭職是如何規(guī)定的?
李弘麗
李小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1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xù)、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fā)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北京人才市場報)
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 楊東升律師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問題
楊律師:
我原先在一家化妝品公司作銷售工作,公司規(guī)定每月有一定的銷售任務,連續(xù)2月沒有完成任務就解聘;最近市場疲軟,業(yè)務員都未能完成銷售任務,公司將我們解聘,我想知道,公司是否應當給予我們一定的解聘費?
劉翠亭
劉小姐:
目前我國市場疲軟、銷售不旺,許多企業(yè)大量裁減人員,由此引發(fā)了大量的類似你這樣的勞動糾紛。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yè)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2過失性辭退:《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這種辭退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較為少見。
3非過失性辭退:《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其中按照第一、三、四種類型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于勞動者本身沒有過錯,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使勞動者在失去工作后生活不至于發(fā)生困難;這樣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也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故此,我國《勞動法》明文加以確認。
象你這種情況,化妝品公司應當按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指正常工作情況下你在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勞動監(jiān)察科投訴,也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北京人才市場報)
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 楊東升律師
解除勞動關系后單位扣留人事檔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楊律師:
我已經在一家國有工程設計公司工作5年了,最近在提請30天向單位提出辭職報告后離開公司到新的單位工作,但是原公司不予辦理人事檔案件調轉手續(xù),請問我應當怎樣辦嗎?
周強華
周先生:
在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往往不愿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也不給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xù);沒有人事檔案既影響勞動者求職,也造成勞動者無法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合法、完備的勞動合同關系,還影響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出國政審手續(xù)、技術職稱評定和使勞動者喪失進一步求學深造、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對于勞動者極其不利,是當前勞動糾紛中的熱點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一)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原勞動部1993年9月23日頒布和實施的(1993)244號文件)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具體包括因執(zhí)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規(guī)定,您在辭職中和原用人單位發(fā)生糾紛,原單位不予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xù),是屬于辭職糾紛的勞動爭議,您可以向原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在勞動爭議仲裁裁定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要求原單位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xù),如果單位拒絕辦理您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jiān)察科投訴要求處理。(北京人才市場報)
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 楊東升律師
事業(yè)單位員工辭職的辦理和糾紛的解決
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 楊東升律師
我國事業(yè)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guī);目前大部分事業(yè)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與單位不簽定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guī)。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并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xù)、發(fā)給辭職證明書并且按國家關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guī)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xù),一般事業(yè)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是不能辭職的:(一)國家和省、市(地區(qū))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yè)務骨干,辭職后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qū)、少數民族地區(qū)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yè)、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guī)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事業(yè)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爭議雙方人應當在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認識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目前事業(yè)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yè)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的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yè)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相關手續(xù),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至也成為社會問題,建議事業(yè)單位人員在發(fā)生辭職爭議后及時在60天內提請人事爭議仲裁。(精品購物指南)
員工辭職和北京戶籍法律關系初探
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 楊東升律師
北京作為特大型首都城市一直在積極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長,每年均嚴格控制進京工作大專院校畢業(yè)生的數量和比例,大專院校畢業(yè)生進京條件比其他任何城市都高,北京市人民政府從1994年開始征收城市容納費達5年,1999年才停止征收;以往也只有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yè)才有資格申請大專院校畢業(yè)生進京指標,近來為發(fā)展北京高新技術產業(yè)廣泛吸引高科技人才,北京市允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的中小科技企業(yè)和計算機軟件企業(yè)不受限制申請相關專業(yè)的大學畢業(yè)生進京工作;與全國其他城市的辭職糾紛相比,北京市員工辭職糾紛中的“戶籍”問題具有鮮明的北京特色而且越來越多。
目前大專院校畢業(yè)生進入北京市工作首先要與北京市的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再由用人單位向北京市人事局申請審批;為了保證畢業(yè)生在本單位長期工作,用人單位一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畢業(yè)生在單位工作若干年限,畢業(yè)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用人單位違約金、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等等,有的勞動合同甚至約定用人單位有權將畢業(yè)生的戶籍轉回畢業(yè)生原籍或者是學校所在地。由于畢業(yè)生特別是外省市院校畢業(yè)生在畢業(yè)分配時選擇工作的時間有限,可以選擇的北京市單位也有限,為了進京工作取得北京戶籍,大多抱著先進北京以后再“跳槽”的想法。來北京工作后部分畢業(yè)生因個人發(fā)展、工資待遇、工作條件等等原因提出辭職,用人單位稱依據勞動合同要將其戶籍轉回原籍,大多數員工首先感到的是恐慌,繼而是困惑和極大的憤慨,筆者作為律師多次接到此類咨詢。
我國《勞動法》立法宗旨相當明確,保護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的自由擇業(yè)權,勞動者有權利根據自己的能力、特長、志趣、意愿、教育程度在考慮社會實際需要的情況下選擇職業(yè)、工種和就業(yè)單位;《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沒有設立任何實質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給用人單位合理、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可;《勞動法》保護勞動者自由擇業(yè)權具有積極社會意義,有利于勞動者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自己的潛能,在實現自身價值的同時更好地為社會創(chuàng)造財富,符合現代社會發(fā)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力資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國際勞動立法的通例。
首先,正如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和經營發(fā)生重大變更時辭退員工不是違約,而只是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樣,員工行使法定授權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辭職也不是違約,沒有過錯,不存在轉移“戶籍”問題,勞動者辭職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只是用人單位由于勞動者辭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企業(yè)向北京市交納城市容納費,該費由員工承擔,企業(yè)沒有交納該費用的也不存在“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
其次,戶籍管理是公安部門的職權范圍,公安部門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規(guī)管理戶籍,戶籍的轉入轉出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通過勞動合同來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戶籍”條款是無效的。筆者就員工辭職后戶籍問題專門走訪北京市基層派出所,派出所認為:勞動糾紛應當由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而且仲裁機構和法院無權對于戶籍問題作裁決或者判決,員工戶籍與員工辭職是否違反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沒有關系,目前在員工辭職后戶籍問題上北京市既沒有相關條例和規(guī)定,也還沒有員工辭職將其戶籍轉回的先例,派出所對于用人單位要求將員工戶籍轉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曾經有一段時期北京市為了照顧殘疾人解決婚姻問題,允許與殘疾人結婚的外地戶籍人員落戶北京市,為了防止有人不當利用,非正式規(guī)定外地人員在落戶北京后與殘疾人離婚的將其戶籍轉回原籍,由于違反“離婚自由”的原則,實際根本無法執(zhí)行,結果是不了了之;目前北京籍罪犯服刑完畢后也還要北京就業(yè)和生活,即便員工辭職違反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也絕對不能“吊銷戶籍”。
誠然,部分畢業(yè)生是借企業(yè)為“跳板”進京工作和取得北京戶籍,這個問題不是現在才存在,也不是現在才提出來,早在國有大中型企業(yè)處于困難時期就有“跳板”說指責員工的“欺騙”行為;筆者認為只所以在辭職時產生“戶籍”問題是由于我國目前的戶籍管理制度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發(fā)展造成,不能由勞動者承擔戶籍管理落后造成的負面影響,勞動者自由擇業(yè)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證。